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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云港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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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k12498411/2018-00142 信息分类: 民政、扶贫、救灾/通知
发布机构: 成文日期: 2018-05-24
文号: 连政办发〔2018〕69号 重点领域:
信息名称: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连云港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的通知 文件下载:
内容概览: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修订后的《连云港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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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连云港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修订后的《连云港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连云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524

(此件公开发布)

 

 

 

连云港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2 组织指挥

2.1 连云港市减灾委员会

2.2 连云港市减灾委成员单位

2.3 连云港市减灾委员会办公室

3 应急准备

3.1 资金准备

3.2 物资准备

3.3 通信和信息准备

3.4 装备和设施准备

3.5 医疗卫生保障

3.6 交通运输保障和治安维护

3.7 人力资源准备

3.8 社会动员准备

3.9 科技准备

3.10 宣传和培训组织

4 信息管理

4.1 灾情报告

4.2 会商核定

4.3 信息发布

5 预警响应

5.1预警预报

5.2 启动条件和程序

5.3 预警响应措施

5.4 预警响应终止

6 应急响应

6.1 Ⅰ级响应

6.2 Ⅱ级响应

6.3 Ⅲ级响应

6.4 Ⅳ级响应

7 灾后救助与恢复重建

7.1 过渡期生活救助

7.2 冬春救助

7.3 倒损住房恢复重建

8 监督管理

8.1 预案演练

8.2 培训

8.3 考核奖惩

9 附则

9.1 预案管理

9.2 预案解释

9.3 发布实施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应对突发自然灾害救助体系和运行机制,规范应急救助行为,提高应急救助能力,最大程度地减少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损失,维护灾区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自然灾害救助条例》《江苏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江苏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所称自然灾害,主要包括干旱、洪涝灾害,台风、暴雨、暴雪、寒潮、大风、雷暴、冰雹等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风暴潮、海啸等海洋灾害,森林火灾和生物灾害等。   

发生自然灾害后,达到本预案响应启动条件的,启动本预案。   

发生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其他类型突发事件,根据需要可参照本预案启动应急响应,开展应急救助工作。

1.4 工作原则   

1.4.1坚持以人为本,确保受灾人员基本生活。   

1.4.2坚持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   

1.4.3坚持政府主导、社会互助、群众自救,充分发挥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公益性社会组织的作用。

2 组织指挥

2.1 连云港市减灾委员会   

连云港市减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减灾委)为全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综合协调机构,负责组织、领导全市的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协调开展重大和较大自然灾害救助活动。市减灾委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自然灾害救助工作。

2.2 连云港市减灾委成员单位

连云港市减灾委成员单位由下列部门组成,各部门分管负责人作为市减灾委领导小组成员,相关处室负责人为联络员,按照职责负责全市防灾减灾救灾工作。成员单位:市委宣传部、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教育局、市科技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规划局、市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市农委、市商务局、市林业局、市文广新局、市卫计委、市统计局、市环保局、市海洋渔业局、市安监局、市民防局、市地震局、市气象局、连云港警备区、市武警支队、市消防支队、市科协、市红十字会。

2.3 连云港市减灾委办公室

连云港市减灾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减灾委办公室)为市减灾委日常办事机构,设在市民政局。负责执行市减灾委的决定,负责与相关部门、县(区)的沟通联络,组织开展灾情会商评估、灾害救助等工作,协调落实相关支持措施。   

3 应急准备

3.1 资金准备  

3.1.1市发改委、民政局、财政局等部门要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合理安排市级救灾资金预算,并按照救灾工作分级负责、救灾资金分级负担的原则,建立完善市、县(区)救灾资金分担机制,督促县(区)人民政府加大救灾资金投入力度。        

3.1.2 市、县(区)人民政府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自然灾害救助成本及地方财力承受能力适时调整自然灾害救助标准。   

3.1.3 救灾预算资金不足时,各级财政通过预备费保障受灾群众生活救助需要。   

3.2 物资准备   

3.2.1 合理规划、建设市、县(区)各级救灾物资储备库(点),完善救灾物资储备库(点)的仓储条件、设施和功能,形成救灾物资储备网络。市人民政府和自然灾害多发、易发地区的县(区)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自然灾害特点、居民人口数量和分布等情况,按照合理布局、规模适度的原则,设立救灾物资储备库(点)。   

3.2.2 科学制定救灾物资储备规划,合理确定储备品种和规模。建立健全救灾物资采购和储备制度,按照实物储备和能力储备相结合的原则,健全应急采购和供货机制,每年根据应对重大自然灾害的要求以及储备物资年限,储备更新必要物资。   

3.2.3 严格执行国家救灾物资质量技术标准、储备库(点)建设和管理标准。建立健全全市救灾物资储备管理信息系统、救灾物资应急保障和补偿机制、救灾物资紧急调拨和运输制度。  

3.3 通信和信息准备   

3.3.1自然灾害救助信息网络应以公用通信网为基础,合理组建灾情专用通信网络,确保信息畅通。通信运营部门应依法保障灾情信息传送的畅通。

3.3.2 加强市级灾情管理系统建设,充分利用现有资源、设备,建立灾情信息共享平台,完善部门间灾情信息共享机制。  

3.4 装备和设施准备   

3.4.1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技术支撑系统,并为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提供必要的交通、通信等设备,为救灾工作者配备必要的工作设备并给予一定标准的通讯补助。   

3.4.2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居民人口数量和分布等情况,利用公园、广场、体育场馆等公共设施,统筹规划确定防灾避难场所,并设置明显标志。   

3.5 医疗卫生保障

3.5.1 市卫计委负责市级医疗卫生应急专业救援队伍建设,根据需要及时赴灾区开展医疗救治和卫生防病等卫生应急工作。

3.5.2 市卫计委要根据实际情况和灾区政府的请求,及时为受灾地区提供药品、器械等医疗卫生物资和设备。必要时,动员红十字会等社会卫生力量参与医疗卫生救助工作。

3.6 交通运输保障和治安维护

3.6.1 铁路、公路、水运、航空部门应当确保救灾人员和受到灾害危害的人员、救灾物资、救援设备优先运输。交通设施受损时,应当迅速组织力量进行抢修。

3.6.2 根据救灾需要,灾区有关部门(单位)要对现场及相关通道实行交通管制,开设救灾应急绿色通道,保证救灾工作的顺利开展。灾区政府应急指挥机构在紧急情况下,可征用必要的交通工具、设备、场地,确保抢险救灾工作顺利开展。

3.6.3 公安机关、武警部队按照有关规定,参与应急处置和社会治安秩序维护工作。视情制定灾区应急状况下维护社会治安、交通秩序的行动方案,依法严厉打击违法犯罪活动。必要时,依法采取管制措施,有效维护灾区社会治安秩序。灾区相关单位和个人必须积极主动配合做好灾区社会治安维护工作。

3.7 人力资源准备   

3.7.1 加强自然灾害各类专业救援队伍和民政灾害管理人员队伍建设,发挥军队、武警部队等参与抢险救灾的突击队作用,提高自然灾害救助能力。培育、发展和引导相关社会组织和志愿者队伍,鼓励其在救灾工作中发挥积极作用。   

3.7.2 组织民政、国土资源、水利、农业、经信、卫生、安全监管、林业、地震、气象、海洋、测绘地理信息等方面专家,重点开展灾情会商、现场评估及灾害管理的业务咨询工作。   

3.7.3 建立覆盖市、县(区)、乡镇(街道)、村(社区)的灾害信息员队伍。村(居)民委员会和企业事业单位应当设立专职或兼职灾害信息员。  

3.8 社会动员准备   

3.8.1 完善救灾捐赠管理相关政策,建立健全救灾捐赠动员、运行和监督管理机制,规范救灾捐赠的组织发动、款物接收、统计、分配、使用、公示反馈等工作。   

3.8.2建立健全自然灾害民生保障机制,发挥保险等市场机制在灾害风险防范、损失补偿、恢复重建等方面的积极作用,积极稳妥推进农业保险和居民住房保险工作。保险企业要建立自然灾害理赔绿色通道,提升服务水平,缩短理赔时效。 

3.8.3 完善非灾区支援灾区的救助对口支援机制。

3.9 科技准备   

3.9.1 组织民政、国土资源、水利、农业、卫生、安全监管、林业、地震、气象、海洋、测绘地理信息等方面专家开展灾害风险调查,编制全市自然灾害风险区划图。

3.9.2 支持和鼓励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开展灾害相关领域的科学研究及技术开发,建立合作机制,鼓励减灾救灾政策理论研究。    

3.9.3 加快市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系统建设,及时向公众发布自然灾害预警。   

3.10 宣传和培训组织   

3.10.1 广泛开展防灾、减灾、救灾宣传活动,利用各类媒体宣传灾害应急法律法规和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保险常识,组织好防灾减灾日国际减灾日全国科普日全国消防日世界气象日国际民防日等活动,增强公民防灾减灾意识和避险自救互救能力。积极推进社区减灾活动,推动减灾示范社区建设。   

3.10.2 组织开展各级灾害管理人员和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社会组织和志愿者的培训。

4 信息管理

4.1 灾情报告

4.1.1各级民政部门要按照民政部《自然灾害情况统计制度》和《特别重大自然灾害损失统计制度》要求,做好灾情信息收集、汇总、分析和上报工作。灾情信息报告内容包括:灾害发生时间、地点、成因,灾害造成的损失(人员受灾及伤亡情况、农作物受灾情况、房屋倒塌损坏情况、直接经济损失情况等),以及当地已采取的救灾措施和灾区的需求等。

4.1.2 灾情信息初报。对于突发性自然灾害,乡镇(街道)应协助县级民政部门在2小时内向县级人民政府和市级民政部门报告初步情况。对于造成人员死亡或其他严重损失的较大以上灾害,应同时上报省民政厅。市级民政部门和省级民政部门在接到灾情报告后,应在2小时内完成灾情数据审核、汇总,向本级人民政府、省级民政部门报告,并向相关部门通报。

4.1.3 灾情信息续报。重大自然灾害灾情稳定之前,各级民政部门执行24小时零报告制度。县级民政部门每日9时前将截止到前一天24时的灾情向市级民政部门报告,市级民政部门每日10时前汇总辖区内灾情向省级民政部门报告。重要灾情应及时报告。

4.1.4 灾情信息核报。县级民政部门应在灾情稳定后5个工作日内核定灾情向市级民政部门报告;市级民政部门在接到报告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审核、汇总灾情数据,向省级民政部门报告,同时向市相关部门通报。

4.1.5 对于干旱灾害,各级民政部门应在旱情初露、群众生产和生活受到一定影响时,进行初报;在旱情发展过程中,每10日续报一次,直至灾情解除后上报核报。

4.2 灾情核定

4.2.1会商。要建立健全灾情会商制度,由减灾委或民政部门定期组织相关部门召开灾情会商会,全面客观分析、评估、核定灾情。

4.2.2 评估。民政、国土、住建、林业、农业、水利、海洋渔业、地震、气象等有关部门,通过全面调查、抽样调查、典型调查和专项调查等形式对灾情进行评估,核实灾情。

4.2.3 台账。县级民政部门在灾情核定后,要建立因灾死亡人口、倒塌房屋和需救助人口台账,为恢复重建和灾后救助提供依据。

4.3 信息发布

4.3.1 信息发布应坚持实事求是、及时准确、公开透明的原则。

4.3.2 自然灾害重大灾情由市应急管理办公室会同市有关专项指挥机构办公室发布。单灾种灾情可由各有关专项指挥机构办公室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或预案规定发布。涉及军队内容的,送军队有关部门审核后发布。市减灾委办公室在第一时间向社会发布简要信息,并根据灾情发展情况做好灾情稳定前自然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灾情稳定后的自然灾害损失情况的发布。

4.3.3 信息发布的内容主要包括:受灾的基本情况、救灾的动态及成效、灾区的主要需求、下一步安排和需要说明的问题等。

4.3.4 信息发布形式包括授权发布、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主动通过新闻网站或政府网站、政务微博、政务微信、政务客户端等发布信息。必要时,由市委宣传部组织协调。

4.3.5灾情发布工作,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各有关部门相互配合,共同做好相关工作。

5 预警响应

5.1 预警预报   

市气象局的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市水利局的汛情、旱情预警信息,市地震局的地震趋势预测信息,市国土资源局的地质灾害预警信息,市海洋与渔业局的海洋灾害预警信息,市农委的农业预警信息,市林业局的林业生物灾害预警信息,要及时向市减灾委办公室通报。   

市减灾委办公室根据有关部门提供的灾害预警预报信息,结合预警地区的自然条件、人口和社会经济情况,进行分析评估,及时启动救灾预警响应,并向市有关部门和相关县(区)通报。  

5.2 启动条件和程序  

依据市相关部门发布自然灾害预警预报信息,出现可能威胁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影响基本生活,需要提前采取应对措施等情况时,市减灾委办公室根据有关部门发布的灾害预警信息,决定启动救灾预警响应。   

5.3 响应措施   

预警响应启动后,市减灾委办公室立即启动工作机制,组织协调预警响应工作。视情采取以下一项或多项措施:   

5.3.1及时向市减灾委领导、市减灾委成员单位报告并向社会发布预警响应启动情况;向相关县(区)发出灾害预警响应信息,提出灾害救助工作要求。

5.3.2加强值班,根据市有关部门发布的灾害监测预警信息分析评估灾害可能造成的损失;   

5.3.3 通知有关市级救灾物资储备库做好救灾物资准备工作,启动与交通运输、铁路等部门应急联动机制,做好救灾物资调运准备,紧急情况下提前调拨。

5.3.4派出预警响应工作组,实地了解灾害风险情况,检查各项救灾准备及应对工作情况。

5.3.5及时向市人民政府报告预警响应工作情况。

5.3.6做好启动救灾应急响应的各项准备工作。   

5.4 预警响应终止   

灾害风险解除后,市减灾委办公室决定预警响应终止;灾害风险演变为灾害后,市减灾委办公室视灾情决定启动应急响应等次。

6 应急响应

根据自然灾害的危害程度等因素,设定4个市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等级。级响应由市减灾委主任统一组织、领导;级响应由市减灾委副主任(市人民政府分管秘书长)组织、领导;级响应由市减灾委副主任(市民政局局长)组织、协调;级响应由市减灾委办公室主任或副主任(市民政局分管局长)组织、协调。市减灾委各成员单位根据各响应等级的需要,切实履行好本部门的职责。对救助能力特别薄弱的地区等特殊情况,启动市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的标准可酌情调整。   

以下分级标准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6.1 Ⅰ级响应   

6.1.1 启动条件   

1)市级行政区域内发生重大自然灾害,1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   

a.死亡20人以上。

b.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20万人以上。

c.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1万间以上,或3000户以上。

d.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达到50万人以上。

e.发生6级以上地震。

2)市人民政府决定的其他事项。   

6.1.2 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市减灾委办公室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向市减灾委提出进入级响应的建议。市减灾委主任决定进入级响应状态。   

6.1.3 响应措施   

由市减灾委主任统一领导、组织自然灾害减灾救灾工作。   

1)市减灾委主任主持会商,市减灾委成员单位及有关受灾县(区)参加,对灾区抗灾救灾重大事项作出决定。   

2)市减灾委领导率市有关部门赴灾区指导自然灾害救助工作。   

3)市减灾委办公室组织灾情会商,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及时发布灾区需求。市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切实做好灾害监测、预警、预报工作和新闻宣传工作。必要时,市减灾委办公室组织专家进行实时评估。   

4)根据灾区县(区)人民政府的申请和有关部门对灾情的核定情况,市财政局、民政局按规定及时下拨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市民政局为灾区紧急调拨生活救助物资,指导、监督基层救灾应急措施的落实和救灾款物的发放。市交通运输(铁路)等部门加强救灾物资运输组织协调,做好运输保障工作。   

5)市公安局负责灾区社会治安工作,协助组织灾区群众紧急转移工作,参与配合有关救灾工作。连云港警备区、市武警支队根据省有关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请求,组织协调军队、武警、民兵、预备役部队参加救灾,必要时协助地方人民政府运送、接卸、发放救灾物资。   

6)市发改委、农委、商务局、粮食局、物价局保障市场供应和价格稳定。市经信委组织协调救援装备、防护和消杀用品、医药等生产供应工作,并组织电信运营企业做好应急通信保障工作。市供电公司及时提供应急供电,尽快修复损坏线路和设备。市住房局和城建局指导灾后房屋和市政公用基础设施的质量安全鉴定等工作。市卫计委及时组织医疗卫生队伍赴灾区协助开展医疗救治、卫生防疫和心理援助等工作。市水利局指导灾区水利工程修复。市科技局协调适用于灾区救援的科技成果支持救灾工作。市国土局组织准备灾区地理信息数据、灾区现场影像获取等工作,开展灾情监测和空间分析,提供应急测绘保障。市委宣传部、文广新局等组织做好新闻宣传等工作。

7)根据市减灾委主任指示,市民政局组织开展全市性救灾捐赠活动,统一接收、管理、分配全市救灾捐赠款物,指导社会组织、志愿者、企业等社会力量参与灾害救灾工作。市红十字会依法开展救灾募捐活动,参与救灾和伤员救治工作。

8 灾情稳定后,根据市政府关于灾害评估的有关部署,市减灾委组织受灾的县(区)人民政府、减灾委有关成员单位开展灾害损失综合评估、核定并按有关规定统一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9)市减灾委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6.1.4 响应终止   

救灾应急工作结束后,由市减灾委办公室提出建议,市减灾委主任决定终止级响应。   

6.2 Ⅱ级响应   

6.2.1 启动条件  

1)市级行政区域内,发生重大自然灾害,1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   

a.死亡15人以上,20人以下。  

b.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10万人以上,20万人以下。   

c.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5000间以上,1万间以下;或1500户以上,3000户以下。 

d.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达到20万人以上,50万人以下。   

e.发生5.5-5.9级地震。

2)市人民政府决定的其他事项。  

6.2.2 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市减灾委办公室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向市减灾委提出进入级响应的建议。市减灾委副主任(市人民政府分管秘书长)决定进入级响应状态。   

6.2.3 响应措施   

由市减灾委副主任(市人民政府分管秘书长)组织、领导自然灾害救助工作。   

1)市减灾委副主任(市人民政府分管秘书长)主持会商,市减灾委成员单位及有关受灾县(区)参加,分析灾区形势,研究落实对灾区的救灾支持措施。  

2)派出由市减灾委办公室主任或成员单位领导带队、有关部门参加的市政府救灾工作组赶赴灾区慰问受灾群众,核查灾情,指导地方开展救灾工作。  

3)市减灾委办公室与灾区相关部门保持密切联系,及时掌握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组织灾情会商,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及时发布灾区需求。市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切实做好灾害监测、预警、预报和新闻宣传工作。必要时,市减灾委办公室组织专家进行实时评估。   

4)根据灾区县(区)人民政府申请和有关部门对灾情的核定情况,市财政局、民政局按规定及时下拨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市民政局为灾区紧急调拨生活救助物资,指导、监督基层救灾应急措施的落实和救灾款物的发放。市交通运输(铁路)等部门加强救灾物资运输组织协调,做好运输保障工作。市卫计委根据需要,及时派出医疗卫生队伍赴灾区协助开展医疗救治、卫生防疫和心理援助等工作。市委宣传部、市文广新局等组织做好新闻宣传等工作。

5)市民政局指导社会组织、志愿者、企业等社会力量参与灾害救助工作,视情向社会发布接受救灾捐赠的公告,组织开展跨县()或者全市性救灾捐赠活动。市慈善总会、市红十字会依法开展救灾募捐活动,参加救灾和伤员救治工作。  

6)灾情稳定后,受灾的县(区)政府组织开展灾害损失综合评估工作,及时将评估结果报送市减灾委。市减灾委办公室组织评估、核定并按有关规定统一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7 市减灾委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6.2.4 响应终止   

救灾应急工作结束后,由市减灾委办公室提出终止建议,由市减灾委副主任(市人民政府分管秘书长)决定终止级响应。   

6.3 Ⅲ级响应   

6.3.1 启动条件   

1)市级行政区域内的某个或几个县(区),发生较大自然灾害,1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   

a.死亡10人以上,15人以下。  

b.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5万人以上,10万人以下。   

c.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2000间以上,5000间以下;或700户以上,1500户以下。  

d.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达到10万人以上,20万人以下。  

e.发生5.0-5.4级地震。

2)市人民政府决定的其他事项。   

6.3.2 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市减灾委办公室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由市减灾委副主任(市民政局局长)决定进入级响应状态。   

6.3.3 响应措施   

由市减灾委副主任(市民政局局长)组织协调自然灾害救助工作。  

1)市减灾委办公室及时组织市有关部门及受灾县(区)召开会商会,分析灾区形势,研究落实对灾区的救灾支持措施。  

2)派出由市减灾委成员单位参加的联合工作组赶赴灾区慰问受灾群众,核查灾情,协助指导地方开展救灾工作。   

3)市减灾委办公室与灾区相关部门保持密切联系,及时掌握并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有关部门组织领导新闻宣传工作。   

4)根据灾区县(区)人民政府的申请和有关部门对灾情的核定情况,市财政局、民政局按规定及时下拨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市民政局为灾区紧急调拨生活救助物资,指导、监督基层救灾应急措施的落实和救灾款物的发放。市交通运输(铁路)等部门加强救灾物资运输组织协调,做好运输保障工作。市卫计委指导灾区做好医疗救治、卫生防疫和心理援助工作。

5)市民政局指导社会组织、志愿者等社会力量参与灾害救助工作。

6)灾情稳定后,市减灾委办公室指导受灾的县(区)评估、核定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7)市减灾委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6.3.4 响应终止   

救灾应急工作结束后,由市减灾委办公室提出建议,市减灾委副主任(市民政局局长)决定终止级响应。   

6.4 Ⅳ级响应   

6.4.1 启动条件   

1)市级行政区域某县(区)、某个或几个乡镇(街道)内,发生较大自然灾害,1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   

a.死亡5人以上,10人以下。   

b.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3万人以上, 5万人以下。  

c.倒塌房屋和严重损坏房屋1000间以上,2000间以下;或300户以上,700户以下。

d.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达到5万人以上,10万人以下。

e.发生4.0-4.9级地震。

2)市人民政府决定的其他事项。   

6.4.2 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市减灾委办公室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由市减灾委办公室主任或副主任(市民政局分管局长)决定进入级响应状态。  

6.4.3 响应措施   

由市减灾委办公室组织协调自然灾害救助工作。   

1)市减灾委办公室视情组织有关部门召开会商会,分析灾区形势,研究落实对灾区的救灾支持措施。   

2)市减灾委办公室派出工作组赶赴灾区慰问受灾群众,核查灾情,指导地方开展救灾工作。   

3)市减灾委办公室与灾区保持密切联系,及时掌握并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   

4)根据地方申请和有关部门对灾情的核定情况,市财政局、民政局按规定及时下拨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市民政局为灾区紧急调拨生活救助物资,指导、监督基层救灾应急措施的落实和救灾款物的发放。市卫计委指导灾区做好医疗救治、卫生防疫和心理援助工作。

5)灾情稳定后,市减灾委办公室指导受灾的县(区)评估、核定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6)市减灾委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6.4.4 响应的终止   

救灾应急工作结束后,由市减灾委办公室提出建议,市减灾委办公室主任或副主任决定终止级响应。

7 灾后救助与恢复重建

7.1 过渡期生活救助   

7.1.1 较大和重大灾害发生后,市减灾委办公室组织有关部门、专家及灾区民政部门评估灾区过渡期生活救助需求情况。   

7.1.2 市财政局、民政局按规定及时拨付过渡期生活救助资金。市民政局指导灾区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做好过渡期救助的人员核定、资金发放等工作。   

7.1.3 市民政局、财政局监督检查灾区过渡期生活救助政策和措施的落实,定期通报灾区救助工作情况,过渡期生活救助工作结束后组织人员进行绩效评估。县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单位)对社会救助资金和物资分配、调拨、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7.1.4 鼓励和动员社会各界进行援助。工会、共青团、妇联、红十字会及慈善团体要积极开展捐赠、心理援助等社会救助活动。

7.2 冬春救助   

自然灾害发生后的当年冬季、次年春季,灾区县(区)人民政府为生活困难的受灾人员提供基本生活救助。   

7.2.1 市民政局组织各地于每年9月下旬开始调查冬春受灾群众生活困难情况,会同县(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组织有关专家赴灾区开展受灾群众生活困难状况评估,核实情况。  

7.2.2 灾区县(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在每年1015日前统计、评估本行政区域受灾人员当年冬季、次年春季的基本生活困难和需求,核实救助对象,编制工作台账,制定救助工作方案,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备案。   

7.2.3 根据县(区)人民政府或民政、财政部门的请款报告,结合灾情评估情况,市民政局、财政局确定市级财政资金补助方案,按规定及时下拨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专项用于帮助解决冬春受灾群众吃饭、穿衣、取暖等基本生活困难。 

7.2.4 市民政局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评估全省冬春期间中期和终期救助工作的绩效。

7.3 倒损住房恢复重建   

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由县(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尊重群众意愿,以受灾户自建为主。建房资金通过政府救助、社会互助、受灾群众自救、政策优惠等多种途径解决。重建规划和房屋设计要因地制宜,科学合理布局,充分考虑灾害因素。   

7.3.1 市民政局根据县(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对倒损住房核定情况,视情组织评估小组,参考其他灾害管理部门评估数据,对因灾住房倒损情况进行综合评估。   

7.3.2 市民政局收到受灾县(区)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的申请报告后,根据评估小组对倒房情况评估的结果,按照省级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资金补助标准,提出资金补助建议,与市财政局会商后下达。   

7.3.3 住房重建工作结束后,地方各级民政部门应采取实地调查、抽样调查等方式,对本地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管理工作开展绩效评估,并将评估结果报上一级民政部门。市民政局收到县(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上报本行政区域内的绩效评估情况后,通过组成督查组开展实地抽查等方式,对全市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管理工作进行绩效评估。   

7.3.4住房、城建部门负责倒损住房评估、恢复重建的技术支持和质量监督等工作。其他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重建规划、选址,制定优惠政策,支持做好恢复重建工作。   

7.3.5 由市人民政府统一组织开展的恢复重建,按有关规定执行。

8 监督管理

8.1 预案培训演练

市减灾委办公室协同市减灾委成员单位制定预案培训、应急演练计划并组织实施,检验和提高全市自然灾害应急准备、应急响应和应急救助能力。

8.2 考核奖惩

市减灾委办公室会同市减灾委有关成员单位不定期对《连云港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执行情况进行检查,督导有关地方和单位对自然灾害救助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

对在自然灾害救助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按照市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在自然灾害救助工作中表现突出而牺牲的人员,按照有关规定追认烈士;对在自然灾害救助工作中玩忽职守造成损失的,严重虚报、瞒报灾情的,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9 附则

9.1   预案管理

本预案由市民政局制订,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预案实施后市民政局应适时召集有关部门和专家进行评估,并视情况变化做出相应修改后报市政府审批。县(区)人民政府的自然灾害救助综合协调机构应根据本预案修订本地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9.2 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市民政局负责解释。

9.3 发布实施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生效。201389日印发的《连云港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连政办发〔201379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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